|
|
|
| 食品法8項新制 元月一日上路 |
 |
|
| 根據衛福部食藥署的公告,2017年1月1日起有8項新制上路,1.食品業者強制電子申報追溯追蹤資料與開立電子發票:追溯追蹤系統實施的食品業者範圍再擴大,2017年起將有19類食品業者包含製造業(食用油脂、肉類加工食品、乳品加工食品、水產品食品、餐盒食品、食品添加物)、輸入業(水產品食品、食品添加物)、販售業(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、市售包裝乳品及調製乳粉),須強制開立電子發票,並於每月10日前將相關資料上傳至非追不可系統中。2.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:包裝食品內如果有附贈玩具,必須在外包裝標示「本產品內含玩具,小心誤吞食或吸入,建議由成人陪同監督使用」或等同意義字樣醒語。3.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:食品添加物業於非登不可平台登錄商品名稱、用途分類、形態、成分、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、產品標籤等資訊後,系統會核發「產品登錄碼」,不論單方或複方食品添加物應於外容器或外包裝標示「產品登錄碼」,以利辨識。4.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: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,含量未超過總重量5%者需在品名附近標示「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」,超過總重量5%者則必須在品名前標示「代可可脂」字樣。5.市售「大麥」食品之標示規定:新制規定不得僅標示俗名,應並列標示實際所含原料,例如「洋薏仁」必須改為「大麥(洋薏仁)」,以避免混淆。6.市售「太白粉」產品之標示規定:必須如實標示所使用的原料名稱,例如樹薯粉、馬鈴薯粉等。7.特定魚種為品名之標示規定:因曾發生業者以其他魚種假冒鱈魚販售的問題,因此新制規定「鱈形目」的魚種才可以標示為「鱈魚」,而若內容物不含產品名稱宣稱的特定魚種,僅以香料或調味料調製成特定魚種的風味,其產品名稱必須加上「風味/口味」字樣。8.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:強化警語標示「本品屬於特定疾病配方食品,不適合一般人食用,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」,並應以粗字體標明,字體應明顯與底色加以區隔。
|
|
|
|
|